(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明律与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明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扬举、粟政,均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律,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上诉人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域电讯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刘明律与中域电讯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14日解除;二、中域电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809.02元给刘明律;三、中域电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的工资8308元给刘明律;四、中域电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4年1月1日、4月5日、5月1日、6月2日、9月8日、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83元给刘明律;五、驳回刘明律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明律负担。判后,上诉人中域电讯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改判中域电讯公司无需支付刘明律经济补偿金35809.02元。上诉主要理由:中域电讯公司从未解除与刘明律的劳动关系,是刘明律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其辞职。刘明律在岗位业绩考核中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中域电讯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与其进行协商沟通,但刘明律却拒绝沟通并拒绝到公司上班,故中域电讯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刘明律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中域电讯公司是否需要向刘明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交证据的情况认定刘明律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此基础上判决中域电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合理,且理由阐释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中域电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对刘明律的调岗具有合理性,刘明律以调岗不合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中域电讯公司理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域电讯公司关于刘明律系单方解除、中域电讯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