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淑梅与山东文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淑梅,山东省文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民终字第07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淑梅,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文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通和路2号卫生大厦17楼1710室。法定代表人郭甲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婷婷,女,1986年6月27日出生。上诉人马淑梅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文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240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淑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淑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淑梅撤回上诉,���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马淑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