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熊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广民一初字第01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教育费10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13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教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海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