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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蒋占民与霍鹏飞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占民,霍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蒋占民。被执行人霍鹏飞。本院在执行蒋占民与霍鹏飞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申请人支取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蠡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靖荣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