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利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林利荣,上海恒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本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吴赧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利荣,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恒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本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法定代表人周德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利荣、上海恒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巧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