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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韩株坪、陈永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株坪,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株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中段马庄乡东街服务楼。法定代表人杜彬,系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永强。上诉人韩株坪与被上诉人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永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46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在邯郸市丛台区居住,且用位于丛台区从台北路173号6-1-36号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指令丛台区人民法院或复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查明,陈永强作为原告诉被告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邯山民初字第614号驳回陈永强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后,陈永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106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该案在一审审理期间,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依据陈永强的申请,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邯山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后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被告陈永强、韩株坪,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起诉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邯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形成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针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