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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凯申请执行孟洁等3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孟洁,孟红只,张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汉族。被执行人孟洁,女,汉族。被执行人孟红只,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海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东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孟洁、孟红只、张海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孟洁、孟红只、张海芹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洁、孟红只、张海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1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