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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文华、倪慧娟与王玉、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华,倪慧娟,王玉,王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36号原告:王文华,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倪慧娟,女,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玉,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文英,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华、倪慧娟与被告王玉、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玉、王文英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李磊磊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二环路北湖畔家园、李媛媛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二环路北湖畔家园、王园园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作为担保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王玉、王文英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磊磊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二环路北湖畔家园、李媛媛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二环路北湖畔家园、王园园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房屋三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孔 静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业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