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与邹宏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76号原告: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进,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宏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宏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安徽中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