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周祥诉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周祥,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村民。被告盛涛,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与被告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祥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祥负担。审判员 梅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