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肖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肖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长江东路。负责人:贺文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飞,男,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诉肖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