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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杜俊明、王云霞与张建琴、杜继民确认人民调解���议效力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俊明,王云霞,张建琴,杜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杜俊明。申请执行人王云霞。被执行人张建琴。被执行人杜继民。申请执行人杜俊明、王云霞与被执行人张建琴、杜继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成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做出(2014)成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一、2014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在成县城关镇庙湾村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杜家两兄弟家务调解附加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以确认;二、按上述协议以原告杜俊明、王云霞西院墙(临大路)外皮为界,从西院墙两端向东延伸18.73米(含占用路面1米)成一直线为界以西归二原告使用;三、由被告张建琴、杜继民共同支付占用二原告53平方米(通路长17.73米×宽3米)宅基地用于通行道路的补偿款36000元。宣判后,张建琴、杜继民上诉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陇南市中院以(2015)陇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杜俊明、王云霞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杜继民住新疆泽普县、张建琴暂住新疆泽普县。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继民、张建琴于2015年8月18日主动将道路补偿款36000元转入成县人民法院���行款专户内。2015年9月15日执行人员在双方院落争议现场为双方划定了界限。道路补偿款于2015年9月28日已由申请人杜俊明、王云霞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琼二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