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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崔贺尹洪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贺,尹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保字第102号申请人���崔贺,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红旗街二十段0204-123号。被申请人:尹洪英,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朝阳县大庙镇。申请人崔贺因被申请人尹洪英欠其158,000元欠款,到期未还。申请人崔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尹洪英名下的工资账户、房屋等与本案涉案标的等价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51号151楼房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崔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尹洪英所有的价值158,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158,000元。查封期��,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需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二、查封申请人崔贺所有位于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51号151楼房。查封期间,该楼房允许正常使用,不得进行抵押、买卖、转让等,如抵押、买卖、转让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佳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