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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应高与丁正祥、泸州纵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0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高,丁正祥,泸州纵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776-2号原告杨应高,男,生于1971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罗知远,古蔺县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丁正祥,男,生于1967年8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泸州纵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安宁镇安宁社区10号3幢5号。组织机构代码55100429—4。法定代表人梁小红,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远松(公司员工),男,生于1966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叙永县(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03715—9。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七号。负责人张骏,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像,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高与被告丁正祥、泸州纵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应高以愿意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杨应高负担。审判员  甘露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