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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钦川诉仲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钦川,仲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李钦川,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刘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丛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魏淑芬,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系仲丛林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钦川与被告仲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钦川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钦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钦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钦川负担。审 判 长  汤 丹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春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