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某、吴某甲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75年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漳浦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某甲,女,1980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胡某,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某乙,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代理检察员黄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浔明、郑伟山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合议庭同意其建议并决定本案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5日,刘某向被告人吴某甲借款人民币25000元,后被告人吴某甲多次向刘某催讨无果。同年11月间,被告人林某得知后表示可以介绍社会上的人帮忙讨回欠款,被告人吴某甲表示同意。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林某带被告人吴某甲到被告人胡某家中,被告人吴某甲表示可以通过纠集人员恐吓刘某的方式讨钱,并写下“兹委托林某全权要回刘某所欠贰万五仟元正”的委托书,与刘某写的上述借条等材料一并交给被告人胡某、林某。次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纠集被告人陈某、吴某乙和蔡某庆、黄某辉、佘某泉(均另案处理),驾驶轿车到漳浦县绥安镇美林修理厂找到刘某,将其强行架上轿车,并带至被告人林某经营的位于漳浦县绥安镇华府小区的油漆店中。之后,被告人林某、胡某、陈某、吴某乙及蔡某庆等人又驾驶轿车将刘某载至被告人吴某甲位于漳浦县绥安镇金凯花园的家中。在被告人吴某甲家中,刘某表示钱已经还给黄某,被告人吴某甲不信。被告人胡某、吴某乙则威胁刘某若不还钱,就将其载到山上活埋。随后,被告人林某、胡某、陈某、吴某乙及蔡某庆等人将刘某载至漳浦县绥安镇罗山水库。在水库边的空地上,被告人胡某殴打刘某背部,从地上捡起石头,假装要击打刘某。被告人陈某用手挽住刘某的脖子,并假装要撞车,被告人吴某乙威胁要将刘某扔到水库里。蔡某庆从后面用手臂勒住刘某的脖子,并用另一只手殴打刘某肋部。刘某因害怕被继续殴打,拿出人民币2000元作为欠款的利息,交给被告人胡某。后被告人胡某威胁刘某若18号还没有钱还,就给他好看。之后,被告人胡某驾驶轿车载被告人陈某、吴某乙等人回漳浦县城,被告人林某驾驶轿车将刘某送回美林修理厂。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胡某、陈某、吴某乙、吴某甲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同月11日,被告人林某取得刘某的书面谅解。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材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均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刘某向被告人吴某甲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被告人吴某甲多次向刘某催讨无果。同年11月间,被告人林某得知后表示可以介绍社会上的人帮忙讨回欠款,被告人吴某甲表示同意。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林某带被告人吴某甲到被告人胡某家中,被告人吴某甲表示可以通过纠集人员恐吓刘某的方式催讨欠款,并写下“兹委托林某全权要回刘某所欠贰万五仟元正”的委托书,与刘某出具的借条一并交给被告人胡某、林某。次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纠集被告人陈某、吴某乙和蔡某庆、黄某辉、佘某泉(均另案处理),驾驶轿车到漳浦县绥安镇美林修理厂找到刘某,将其强行架上轿车,并带至被告人林某经营的位于漳浦县绥安镇华府小区的油漆店中。之后,被告人林某、胡某、陈某、吴某乙及蔡某庆等人又驾驶轿车将刘某载至被告人吴某甲的家中。在被告人吴某甲家中,刘某表示钱已经还给黄某,被告人吴某甲不信。被告人胡某、吴某乙则威胁刘某若不还钱,就将其载到山上活埋。随后,被告人林某、胡某、陈某、吴某乙及蔡某庆等人将刘某载至漳浦县绥安镇罗山水库。在水库边的空地上,被告人胡某殴打刘某的背部,从地上捡起石头,假装要击打刘某。被告人陈某卡住刘某的脖子,告人吴某乙威胁要将刘某扔到水库里。蔡某庆从后面用手臂勒住刘某的脖子,并殴打刘某的肋部。刘某因害怕被继续殴打,拿出人民币2000元作为欠款的利息,交给被告人胡某。后被告人胡某威胁刘某若在18号前没有还钱,就给他好看。之后,被告人胡某驾驶轿车载被告人陈某、吴某乙等人回漳浦县城,被告人林某驾驶轿车将刘某送回漳浦县绥安镇美林修理厂。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胡某、陈某、吴某乙、吴某甲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林某、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林某、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林某、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到案经过的证明、调解协议书和赔偿款领取条据、被告人林某前科被定罪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漳浦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黄某、蔡某庆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和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甲、胡某、陈某、吴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四、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五、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东代理审判员 周瑞壬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