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成富等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二终字第97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中专文化,原淄博矿务局埠村煤矿工人,户籍地章丘市,住章丘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6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章丘市,住章丘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2015)章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不上诉,原公诉机关以案件审理超出法定审限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敲诈勒索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庶惠审 判 员 刘建民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