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闻民东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逯如舍与秦置鸿、张小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如舍,秦置鸿,张小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231-2号原告逯如舍,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候村乡西阳泉头村**号*组,居民。被告秦置鸿,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侯马市浍滨街323号温泉城市花园C区**号楼*单元***号,居民。被告张小梅,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侯马市浍滨街323号温泉城市花园C区**号楼*单元***号,居民。原告逯如舍与被告秦置鸿、张小梅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逯如舍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逯如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如舍撤回起��。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逯如舍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浩洁代理审判员  翟 魁代理审判员  卫红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东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