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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胜华与朱宝柱、闫琳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华,朱宝柱,闫琳桃,天津市房联管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5798号原告:王胜华,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宝柱,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闫琳桃,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第三人:天津市房联管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SS73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华宣,总经理。原告王胜华与被告朱宝柱、闫琳桃、第三人天津市房联管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闫琳桃作为原告另行起诉王胜华、朱宝柱、天津市房联管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要求确认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确认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故需在上述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闵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鹏志速 录 员 张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