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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与李天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01408号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住所地:沈丘县周营乡周营集。法定代表人王龙云,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玉。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与被告李天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