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与李天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01408号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住所地:沈丘县周营乡周营集。法定代表人王龙云,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玉。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与被告李天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丘县周营乡卫生院负担。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