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勇、叶志兰、杨昌文、王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勇,叶志兰,杨昌文,王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85-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亭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勇,男,住什邡市隐峰镇。被执行人:叶志兰,女,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被执行人:杨昌文,男,住什邡市方亭园丁巷。被执行人:王道凤,女,住什邡市方亭园丁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人民(2015)什邡民初字第105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勇、叶志兰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勇、叶志兰价值410000元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杨昌文、王道凤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证号:什房权证方亭镇字163**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