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四清与浦江神环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四清,浦江神环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325号申请执行人徐四清。被执行人浦江神环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文宝。本院在执行徐四清与浦江神环锁业有限公司(2015)金浦执民字第33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3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