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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于福与王凤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803号原告于福,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凤伟,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于福诉被告王凤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0元减半收取246.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