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泽仁朗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泽仁朗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405号罪犯泽仁朗加,男,藏族,生于1986年5月23日,小学文化,四川省炉霍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26日作出(2013)炉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泽仁朗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上诉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从201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泽仁朗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泽仁朗加2015年7月获狱部“劳积”奖励一次,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累计得分14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缴款凭证、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泽仁朗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泽仁朗加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员 林杉杉人民陪审员 高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