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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苏艳诉赵宝庆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苏艳被执行人赵宝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苏艳诉赵宝庆离婚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8月8日前支付申请人房屋折价款30000元。但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只支付了申请人房屋折价款15000元,尚有15000元逾期未付。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1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