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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王某,女。被告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卫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