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16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孙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