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021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贾某某,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登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