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新昌与刘文卿、贾海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66-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昌。被执行人刘文卿。被执行人贾海珍。本院在执行李新昌与刘文卿、贾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即(2014)矿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