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包长明与韩学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包长明,男,蒙古族,无职业。被告韩学艳,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长明诉被告韩学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长明于2015年9月28日以与被告韩学艳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学有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长明负担。审 判 长 呼格吉勒审 判 员 孟 根 仓人民陪审员 杨 景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