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湘涛与张学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湘涛,张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徐湘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学臣,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湘涛与被执行人张学臣债权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学臣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