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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付金边与魏莲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付某某,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魏某某,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