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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赖美莲、蔡晓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赖美莲,蔡晓华,徐美爱,邱宗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商初字第0651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生路105号。负责人王志祥。委托代理人李娜、俞文滨,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美莲,女,汉族。被告蔡晓华,男,汉族。被告徐美爱,女,汉族。被告邱宗飞,男,汉族。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诉被告赖美莲、蔡晓华、徐美爱、邱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夏银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赖美莲、蔡晓华;借款于2014年8月29日发放,于2015年2月25日到期;借款本金50万元未归还,期内利息归还至2015年1月20日;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1%,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赖美莲、蔡晓华应承担华夏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073元。2、人的担保情况:2014年2月27日,邱宗飞、徐美爱出具信贷担保承诺书,载明其愿为赖美莲向华夏银行申请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并承诺:一旦该业务申请经华夏银行审批同意后,邱宗飞、徐美爱将在信贷金额50万元范围内,按华夏银行格式合同条件与华夏银行签署各项担保法律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担保连带责任,承诺书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2月27日。同日,徐美爱与华夏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其对赖美莲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50万元范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请求法院判决:1、赖美莲、蔡晓华立即向华夏银行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466.42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466.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上浮50%计算),以及华夏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073元。2、对赖美莲前述第1项债务,徐美爱、邱宗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美莲、蔡晓华、徐美爱、邱宗飞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华夏银行诉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不良贷款/坏账查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信贷担保承诺书、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赖美莲、蔡晓华、徐美爱、邱宗飞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邱宗飞承诺其在赖美莲向华夏银行申请的信贷业务经华夏银行审批同意后,其将在信贷金额50万元范围内,按华夏银行格式合同条件与华夏银行签署各项担保法律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担保连带责任。但华夏银行批准赖美莲的信贷业务后,未与邱宗飞签署担保法律文件,对华夏银行要求邱宗飞对赖美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赖美莲、蔡晓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华夏银行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466.42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466.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上浮50%计算),以及华夏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073元。二、对赖美莲前述第一项债务,徐美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华夏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875元,由赖美莲、蔡晓华、徐美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代理审判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玲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