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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靖江市经纬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经纬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99号原告靖江市经纬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南街88号。法定代表人姚儒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艾群,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桥南首。法定代表人倪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晓军,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经纬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经纬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4元减半取2247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