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旭东与张茂林、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东,张茂林,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公司,无锡中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杨旭东。被执行人张茂林。被执行人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上马墩路18-15。法定代表人许晓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中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塔影二村29号2楼208-1。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旭东与张茂林、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公司、无锡中兴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张茂林确认结欠杨旭东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2000元及律师费24000元,张茂林于2015年4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杨旭东446000元。二、如张茂林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杨旭东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张茂林支付违约金40000元。三、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无锡中兴广告有限公司对张茂林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8035元减半收取4018元、保全费2820元,共计6838元,由张茂林、无锡新星联合传媒有限公司、无锡中兴广告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旭东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6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银行、房产、国土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无车辆,银行存款284845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已发还给申请人277655元,剩余7190元转执行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敏嘉执行员 徐青云执行员 石志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伟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