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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6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岳某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岳某某外出具体地址不祥,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