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彭某,男,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钟某,女,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应退回150元给原告彭某。审判员 黄文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丘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