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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七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彭某,男,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钟某,女,汉族,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应退回150元给原告彭某。审判员  黄文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丘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