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明乐与合肥市第五十中学、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乐,合肥市第五十中学,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93号原告:方明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青,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第五十中学,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王雪梅,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月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陈国信,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国信,该公司经理。被告:完爱林,男,满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乐与被告合肥市第五十中学、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