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小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滨州市黄河公铁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与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巩风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小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滨州市黄河公铁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南外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和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邴希武,滨州市黄河公铁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许少平,滨州市黄河公铁路桥投资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环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范洪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学英,无棣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巩风收,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学英,无棣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庆阳,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十二路***号。负责人陈立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滨州市黄河公铁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诉被告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巩风收、孟庆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邴希武、许少平,被告运输公司、巩风收的委托代理人杜学英,被告安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思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桥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日7时,被告孟庆阳驾驶鲁M×××××、鲁M×××××挂号半挂车沿着公铁大桥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时,不慎车上货物落下,造成桥面损坏,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区大队认定,孟庆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孟庆阳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失100万元,被告巩风收系该车的实际车主,被告运输公司系该车的被挂靠人,第一二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鲁M×××××、鲁M×××××挂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0万元(其中桥梁检测费200600元、桥梁加固费667268.88元、公证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运输公司辩称,鲁M×××××、鲁M×××××挂号车实际车主为巩风收,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运输公司第一次去原告处,原告答复其律师不在,没法谈,然后运输公司人员回去了。后原告律师起草了协商稿,原告强行扣留运输公司车辆,协商第一条为先支付20万元,扣押车辆放行。当运输公司准备好钱,准备去签合同时,原告方又称经理不同意,待钱全部支付后再放车。后来又去协商,运输公司提供了一辆新车来换抵押车,原告方没有履行,后起诉查封了运输公司的新车。被告巩风收辩称,巩风收为实际车主,被告孟庆阳为司机,该车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在被告安邦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险三者险两份(主挂车分别为10万元)。被告安邦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应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单,以证实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路资格,并核实在安邦公司投保的保险险种,若投保属实,公司在投保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不属保险公司承担范围。对原告主张的相关责任及事实,待举证后具体陈述。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7时,被告孟庆阳驾驶鲁M×××××、鲁M×××××挂号半挂车沿着公铁大桥由北向南行至滨州市公铁大桥时,不慎车上货物落下,造成桥面损坏(损坏路面12平米并有10米长的裂纹,主桥钢管横栏杆Φ108MM12米,主桥钢管横栏杆Φ140MM12米,主桥方钢横栏杆12米,主桥栏杆立柱5根,主桥钢筋混凝土栏杆底座12米,主桥横栏杆LED灯12米,路桥沿边出现几道裂纹,桥面裂缝4米)。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区大队认定,孟庆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M×××××、鲁M×××××挂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运输公司,实际车主系被告巩风收,被告孟庆阳系被告巩风收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被告孟庆阳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该车在被告安邦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险三者险两份(主挂车分别为1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运输公司与被告巩风收之间为挂靠关系。事故发生时鲁M×××××、鲁M×××××挂号车损坏的桥面系原告所有,经检测,加固该损坏的桥面需支出667268.88元,原告为此支出桥面检测费200600元。庭审中被告运输公司认为桥面损失过高申请重新评估,我院委托滨州铭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重新评估,后因申请人未缴纳评估费将该案退回。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对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孟庆阳及巩风收的询问笔录、检测实验报告书、滨州市鲁滨公证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桥面检测费发票、交强险保单及商业险保单、被告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挂靠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认定被告孟庆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运输公司及孟庆阳在庭审中质证称,孟庆阳与巩风收所签字的询问笔录系在被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且桥面检测试验报告数额过高,但两被告均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运输公司与被告巩风收系挂靠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运输公司与被告巩风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公证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的桥面损失667268.88元、桥面检测费200600元,共计款867868.8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公证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上述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安邦公司在鲁M×××××、鲁M×××××挂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孟庆阳系被告巩风收雇佣的驾驶员,对于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运输公司与被告巩风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鲁M×××××、鲁M×××××挂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滨州市黄河公铁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桥面损失202000元;二、被告无棣县运输公司与被告巩风收连带赔偿原告滨州市黄河公铁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剩余桥面损失、桥面检测费、公证费665868.88元;上述各项过付款于本判决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滨州市黄河公铁路桥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滨州市黄河公铁路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96元,被告无棣县运输公司与被告巩风收负担12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棣县运输公司与被告巩风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晋光人民陪审员 李敬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