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若忠与郭永智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郭若忠,男,汉族,1932年6月15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郭艳馥,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郭永智,男,50岁,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郭若忠诉被告郭永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若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若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若忠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明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