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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若忠与郭永智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郭若忠,男,汉族,1932年6月15出生,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郭艳馥,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郭永智,男,50岁,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郭若忠诉被告郭永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若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若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若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若忠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明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