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瑞芳与祝延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赵瑞芳。委托代理人陈富荣,阳泉市平定县冠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祝延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芳与被告祝延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瑞芳负担。审 判 长 吴华明代理审判员 李彦芳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瑾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