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4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谭宁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谭宁甫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宁会农村承包经营户,谭宁甫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4266号原告谭宁会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谭宁会,男,生于1945年5月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育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启碧,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谭宁甫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谭宁甫,男,生于1940年7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宁会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谭宁甫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隆健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宁会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宁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宁会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0元,减半收取173.00元,由原告谭宁会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