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崔云坛与王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坛,王俊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崔云坛,居民。被告:王俊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云坛诉被告王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云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崔云坛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