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陆暗荣与周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暗荣,周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陆暗荣。委托代理人戴山源,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银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暗荣诉被告周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暗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陆暗荣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暗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费9939元(已减半收取),由陆暗荣负担。审 判 长 孙梦侠审 判 员 金 晶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