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雷建华与李明利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建华,李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501号申请人雷建华。被执行人李明利。申请人雷建华与被执行人李明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执行,要求返还宝岛牌纯红色电动四轮车一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雷建华与被执行人李明利之母藏菊花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伤者藏菊花所花费用双方在另案诉讼中调解处理,车辆已返还。故申请人雷建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雷建华撤销(2015)眉法执字第00501号案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