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898号原告高某。被告于某。本院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到人民币25元,原告高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