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黄贤忠、蔡燕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黄贤忠,蔡燕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2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冯卫兵。委托代理人:陈生贵。)委托代理人:陈建芳。)被告:黄贤忠。被告:蔡燕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黄贤忠、蔡燕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贤忠、蔡燕来共同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18861.75元、复利0.9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5日开始以本金11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0.8%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从2015年6月26日开始以本金1018861.75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原告上述债权对被告黄贤忠所有的坐落于乐成镇云浦花园×幢×单元××室的抵押房产(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拍卖、变卖款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24日,被告黄贤忠向原告申请可循环总额度为人民币110万元的借款,并以房产作抵押。被告蔡燕来在借款人配偶栏里声明:本人对申请项下形成的与贵行的债务(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本人作为该申请的抵押财产的共有人,同意该项财产抵押。2013年5月28日,原告为贷款人、被告黄贤忠为借款人、被告黄贤忠、蔡燕来为抵押人,三方共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3020120130055101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止,借款人可以在人民币110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5月27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本合同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被告黄贤忠以其自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云浦花园×幢××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38)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58万元,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3年5月30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温房他证乐清市字第1291**号)。2014年6月4日,被告黄贤忠向原告提交《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申请借款金额人民币11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时间以借款凭证为准;本笔借款适用固定利率,具体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20%,最终以借款凭证记载的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确定,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规则进行调整;借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20日。2014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黄贤忠发放贷款110万元,借款凭证明确借款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3日,借款执行利率为7.2%,逾期利率为10.8%。借款到期后,被告黄贤忠未能还本付息。后于2015年6月6日偿还了部分本金3294.84元、期内利息3080元、罚息330元,于2015年6月26日偿还了部分本金77843.41元。另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告黄贤忠、蔡燕来向原告出具了《债务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乐成镇云浦花园×幢××室为送达地址,并适用金融机构催收债务,及其提起诉的各个阶段。金融机构或受案人民法院按照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无人签收或拒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贤忠、蔡燕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1018861.75元、复利0.9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6日开始以本金1096705.16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0.8%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从2015年6月26日开始以本金1018861.75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如被告黄贤忠、蔡燕来未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黄贤忠所有的位于乐清市乐成镇云浦花园×幢××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38)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优先受偿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58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70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被告黄贤忠、蔡燕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佳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