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毅与王奇、大丰市大奇磨料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毅,王奇,大丰市大奇磨料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杨毅,居民。被执行人王奇,居民。被执行人大丰市大奇磨料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大奇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毅与被执行人王奇、大丰市大奇磨料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1日作出的(2014)大发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奇、大丰市大奇磨料金属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发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吴守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一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