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孔玮与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玮,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旭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1086号申请执行人:孔玮,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顾北矿干部,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曹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陈丛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旭日,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系被执行人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上海启创房地���经纪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田家庵区舜耕中路汽贸大厦1513号(所有权证号:12009792)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秀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