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山县人。委托代理人:石某某,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系被告张某某表妹。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原告蔡某某承担915元。审 判 长 杨军华人民陪审员 张宝林人民陪审员 李虎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金辉 关注公众号“”